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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外通服务协议

 本服务协议双方为跨外通与跨外通注册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本服务协议具有合同效力,用户选择使用本服务的,应当认真、仔细阅读本协议,同意并接受本协议后,方可使用本服务,使用跨外通提供的国际快递服务,视为用户已经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之约定。

  
一、宗旨及服务内容
  为满足个人用户对接受境外亲友馈赠或跨境购物的需求,以及企事业单位用户进出口商业文件、资料、样品及货物等业务的需求,跨外通为用户提供国际代收,仓储,快递,清关等服务,接受用户的委托,根据用户的指示,并向用户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二、定义
  2.1 跨外通网站:www.kuawaitong.com
  2.2 跨外通注册用户(简称“用户”):指接受《 跨外通用户协议》,按照跨外通的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创建跨外通帐户,并确认注册的跨外通用户。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跨外通为用户提供国际快递及相关业务,但跨外通对所提供运输服务的物品和货物不承担质量保证、真赝品识别及瑕疵担保责任。跨外通不保证物品或货物不违反发出地、经由地、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政府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令。
    3.2 对于需要向海关或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的物品和货物,用户有义务向跨外通运输所需的相关文件及资料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行李分运单等。
    3.3 用户在选择跨外通的服务后,应向跨外通交付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参照跨外通公布的实时费率。
    3.4 用户不得交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入关、邮寄的物品和货物,若因用户交寄该类物品和货物,造成所交寄物品和货物无法入关、寄递或被勒令退运、罚没的,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应由用户自行承担,(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入关、邮寄的物品和货物详见本协议第七条)。
    3.5 一旦提交订单,用户有义务向跨外通支付相应费用,并承担国际运输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国内及国际运费、进口行邮税、关税及增值税、国内及国际运输保险费(保价费)等。跨外通网站上展示并列出的价格及费用,为用户应支付的最低费用。由于用户的特殊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和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用户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额外包装费、仓储费、偏远地区派送费、特殊操作费、运费超过预估应补缴的费用等。
以上费用,用户应当根据实际发生予以支付,用户需先行支付,跨外通没有垫付义务。
 
四、运输、保险及税费承担 详细理赔条款 http://www.kuawaitong.com/help/helpitem.aspx?module=majhelp&catid=5
    4.1 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物品和货物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或其它非主体性的损失,跨外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国际、国内运输过程中因航空公司或机场地面服务造成的物品和货物丢失、破损、毁坏等情况下,跨外通负责向其索要破损、受潮证明,并协助用户方向其索赔。对于国内转运过程中造成的物品和货物破损、毁坏、丢失, 跨外通不负任何责任,但跨外通会负责同转运方协商赔偿。
    4.2 对于物品或货物在海关或进出境检验检疫机关查验过程中出现的正常损耗,如外包装损毁、抽取货物样品等情况,跨外通不负任何责任。对于物品和货物在海外做入库后在海外库房期间和物品和货物进境进入海关监管库房后出现的破损、丢失,由跨外通负责。对于在清关过程中以及在清关后未转国内快递前出现的物品和货物破损、丢失,由跨外通负责。
    4.3 属于征税范围内的物品或货物,如海关要求征收进口行邮税、关税或其它税费的,征收的税费金额完全由海关决定;属于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的物品或货物所发生的行政规费金额完全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关决定,跨外通会将海关出具的税票或进出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收费单据正本或其传真件、复印件转交给用户,用户应当向跨外通支付相关费用,以便物品和货物及时通关。如用户拒绝支付关税或相关检验检疫规费,将视为用户放弃所交寄物品或货物并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海外当地运费,消费税,国际物流运费等)。
    4.4 如个人用户进口的物品为非个人用途或超过了中国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则必须按照中国海关相关规定转按货物报关,提供相应的收货单位名称、进口货物装箱单、发票、合同及相关管制商品的进口许可文件,并缴纳相应税费,如用户拒绝缴纳税费或无法提供相应进口管制商品进境许可文件而造成货物被扣押或退运的,由用户承担相应的费用及责任。
    4.5 对于发生被扣押、退运、弃收的物品和货物,用户有义务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海外当地运费,消费税,国际物流运费等)。
 
五、商品验收
    5.1进境个人物品转交国内快递公司后,由其工作人员向收件人派送时,用户应在国内快递派送员当面开拆包裹、检视内件,如有损毁或短少,必须在第一时间将外包装及内件破损状况拍照留底,并要求国内快递派件员当面称重,派送人员须在签收单上注明损毁、丢失的具体情况。客户应在收件当天联络跨外通或国内快递公司客服人员说明情况,根据国内各快递公司索赔条款由跨外通协助客户向快递公司进行索赔,否则视为用户收到的物品无缺损。对于进口物品因生产厂商或卖家原因造成的产品残次、瑕疵跨外通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赔偿限额及方式
    6.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规定,对一般物品 (未经保价)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对应物品所收取运费的三倍(易碎物品不适用此条款)。
    6.2 关于保价物品(保价方式参考跨外通网站公示的费率及标准),对物品的保价金额不应高于物品的申报价值及实际价值,保价的物品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物品全部价值的比例对物品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易碎物品不适用此条款) 
    6.3 易碎物品通常包括各类玻璃制品、包含液体、粉末类的瓶装、罐装、桶装物品、电子产品等。
跨外通原则上不接受用户委托的对易碎品的国际快递服务,如用户坚持要求跨外通承运易损品的,应如实向跨外通进行申报。跨外通将按照用户的申报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对承运过程中的造成破损或损毁不承担赔偿责任。用户不能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跨外通未尽到注意义务)向跨外通主张对易碎品的索赔。用户未能如实申报的,跨外通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6.4 企事业单位用户的进口货物同样依据6.1项原则,如有异议双方协商。
    6.5 用户在提出索赔的同时,有义务继续承担并偿付所欠跨外通的费用,用户无权从中扣除申请赔偿的款项。
    6.6 物品和货物的破损、丢失索赔界定,以签收为原则(默认无异议:外包装完好),以保价为准,跨外通仅赔偿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入境或邮寄的物品
    7.1 禁止进境物品
    7.1.1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及其配件;
    7.1.2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7.1.3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7.1.4 各种烈性毒药;
    7.1.5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7.1.6 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1.7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7.1.8 法律、法规及海关禁止进境的其他物品。
    7.2 限制进境物品
    7.2.1 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7.2.2 烟、酒;
    7.2.3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7.2.4 国家货币;
    7.2.5 海关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
    7.3 禁寄物品
    7.3.1 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7.3.2 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7.3.3 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7.3.4 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7.3.5 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7.3.6 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7.3.7 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7.3.8 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7.3.9 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7.3.10 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7.3.11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7.3.12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7.3.13 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7.3.14 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八、免责条款
    8.1 因如下原因:(1)黑客攻击、病毒、电信及手机通信运行商技术或政策调整等引起的事件,(2) 跨外通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而短时间中断服务,(3)由于互联网上网络的阻塞造成的服务延迟或中断 (4)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国际运输服务不能实现或完成的,不属于跨外通违约,跨外通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
    8.2 因用户指定购买的物品为本协议第七条中所列出的物品,或第七条虽未列出,但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入关、邮寄的物品,若该物品和货物不能入关、邮寄或被没收的,由用户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跨外通不承担任何责任。
    8.3 因用户方的原因,如地址填写错误或其他信息不全、收件人地址变更、不能提供相应报关报检单据、未经声明及包装不当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跨外通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适用范围
    9.1 以上所列条款适用于和跨外通有国际快递业务的公司、代理人或个人。
    9.2 双方之间所签订的所有协议均应符合双方利益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出现纠纷应友好协商,协商有异议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