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运物品细则】
一、 符合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二、 航空及海关禁限寄规定:
1、各类鲜活物品:水产、动物、蛋类、植物、(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如肉酱、肉泥等;
2、各类动物尸骨及其器官、或人体部位,人或动物的胚胎,或已焚化或挖掘出的人体残骸;
3、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狗或猫的毛皮制成的物品;
4、动物源性奶及源性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生奶油、生黄油、生奶酪及其它未经高温处理的奶类产品;(奶粉,及含奶类的糖果、巧克力可以进 口);
6、动物源性饲料(乳清粉、血粉等)、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7、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8、土壤;
9、各种烟类、酒类;
10、各种无法分辨成分地粉末;
11、新鲜水果、蔬菜,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12、要求冷藏或其他环境条件保存的易腐蚀食品、食物或饮料等;
13、各种处方药品及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14、各类麻醉药物: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物品等;
15、毒性和传染性物质:各种可通过吞入/吸入/皮肤接触等进入人体后导致死亡或危害健康地物质。如毒药、有毒细菌/病毒/寄生虫/寄生菌/真菌等;
16、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17、有害的废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过的针头或注射器或其他医药废料;
18、放射性物质:如铀、钴、镭、钚等;
19、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硝酸钾、三氧化铬等;
20、仿真枪、消防枪、子弹及弹壳。如:任何仿真枪、可射击子弹的玩具枪均属禁寄,只有全塑料玩具水枪可通过安检;
21、各种管制刀具、弩箭;
22、易燃固体、自然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地物质:如活性炭、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黄磷(白磷)、赤磷、硫磺、
硝化棉、镁粉、金属钙粉、钙合金物、金属钛粉、金属皓粉、浸油地麻/棉/质/纸及其制品等;
23、爆炸品,枪械,武器装备及其零部件,如炸药、烟花爆竹、雷管、火冒等所有在运输途中可能引起爆炸地物品;
24、压缩气体:包含液化气体、深冷液化气体、加压溶解气体等(含储气罐体等);
25、易燃液体:如油漆、汽油、酒精类、机油、樟脑油、发动机启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等所有可燃及在一定条件下可燃地液体;
26、腐蚀性物质:各种因接触而产生化学反应能够不同程度损伤,接触地人体、物品、运输工具等;
27、彩票和当地州、联邦法律禁止进口的赌博设备;
28、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及货币(钱币,现金,货币,纸币和有价证券,如背书的股票,债券和现金运送单均为禁运品);
29、用来收藏的钱币和邮票;
30、各种磁铁及带有较强磁性地物体,因为会影响到飞机信号,不能通过安检;
31、电子元件。如:单独寄递的纽扣电池、单独邮寄批量的干电池,无法通过安检;
32、汽车及摩托车配件及附件;
33、对中国有危害的印刷品及影音制品,或色情或淫秽内容;
34、出口国禁止出口的军用级产品及涉及出口国知识产权之货物;
35、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设备损坏,或其它货物的运输延误的货物;
36、被任何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进口或出口的货物;
37、除危险品相关规定和条款允许的情况下的任何危险品;
38、受潮的包裹,有异常气味泄露或散发的包裹。
跨外通所有货物于海外仓出库之前,需进行开箱查验,查验目的为:
1.货物在出口海外国家时,需符合海外国家对货物出口条例的规定
2.货物需符合航空公司对货物运输之规定
3.货物需符合海关、邮政禁止及限制进口中国之要求,并坚持如实申报的原则